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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爾夫球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爾夫球運動員隊伍管理,保證訓練競賽工作品質,促進高爾夫球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做好全國高爾夫球運動員註冊與交流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和《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會員條例(細則)》,結合我國高爾夫運動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參加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主辦的全國性高爾夫球比賽的業餘運動員。

  業餘運動員須符合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最新審定的、蘇格蘭聖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俱樂部頒佈的最新版《高爾夫規則》、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頒佈的《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教練員業餘身份界定暫行規定》中關於業餘身份的界定。

  第三條    運動員註冊與交流應遵循自願、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負責管理全國高爾夫球運動員的註冊與交流。

  第二章 註冊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行業體協及經過國家體育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批准認可的參加全國成年、青少年比賽的高爾夫球協會(體育局)是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運動員應在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註冊單位”)進行註冊。

  第六條    註冊資格

  1.運動員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港澳臺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相關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

  2.運動員註冊時須符合年齡要求,男子運動員年齡須在15周歲—55周歲之間(),女子運動員年齡須在15周歲—50周歲()之間;年齡以運動員身份證原件生日為准,日期截止到當年全國性比賽正式比賽日(不含)

  3.運動員的註冊單位按照以下順序認定:

  (1)運動員是社會在職人員的,其註冊單位是指其正式工作合同隸屬單位所在省市的高協(體育局)。註冊時,其工作合同應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之內;

  (2)運動員是在校學生的,其註冊單位是其學校所在省市的高協(體育局)

  (3)運動員是社會自由人員,即既無工作單位又非在校學生的,其註冊單位是其戶籍所在地省市的高協(體育局)

  第七條    運動員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應與擬代表的註冊單位簽定代表資格協定。

  第八條    運動員與註冊單位簽定的代表資格協定期限為2年。未滿16周歲的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與註冊單位簽定的代表資格協定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運動員年滿16周歲的日期。

  第九條    代表資格協議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印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協議雙方名稱(甲方、乙方)

  ()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的起止日期;

  ()年滿16周歲的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的簽字和指紋印;

  ()註冊單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權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

  ()違反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簽署協定的日期;

  ()協定所包含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運動員不得申請重複註冊運動員資格。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應當自代表資格協定簽定之日起3個月內為運動員進行註冊。逾期不註冊,代表資格協議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首次註冊的運動員須提供以下材料:

  ()高爾夫球運動員註冊登記申請表;

  ()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原件和一份影本,年滿16周歲的運動員還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提供一份影本;有工作單位的運動員須提供一份有效正式工作合同原件;在校學生須出示學籍證明原件和提供一份影本。

  ()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

  第十三條      每年121至次年131為運動員的年度註冊期和年度確認期。

  年度確認是指已註冊運動員在代表資格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下一年度的註冊。

  第十四條        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每年必須在121至次年131期間持有效的代表資格協議到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為運動員辦理代表資格登記註冊或確認手續。

  第十五條      註冊單位未在年度確認期為運動員辦理確認手續,其代表資格協議自動終止,運動員有權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提出申訴,並可自主選擇新的註冊單位。

  第十六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在每一年度註冊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年度註冊名單以檔形式向全國公示,公示期內接受監督和舉報,以正式書面檔為准,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一律不再受理舉報。

  第十七條      註冊證是運動員註冊的憑證,用於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和參賽資格。

  第十八條      註冊證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統一頒發,由註冊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運動員註冊的費用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經濟字[2002]479號轉發的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運動員註冊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每個註冊期每人註冊費為20元。

  第二十條        註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註冊運動員每兩個註冊年度之內至少參加一次全國性比賽,或經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批准舉辦的有4個以上(4)的省(區、市)級單位參加的區域性比賽。否則,運動員有權終止原代表資格協議,並自主選擇新註冊單位。

  運動員確因傷病不能參賽的或註冊單位已為該運動員報名參賽,但該運動員無故不參賽的除外。運動員因傷病不能參賽的,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代表資格協定期滿後,註冊單位在12個月內享有對該運動員的註冊優先權。如為該運動員註冊,則必須在註冊優先權到期前的年度確認期內為運動員辦理確認手續,否則該運動員可自主選擇新的註冊單位。如不為該運動員註冊,則必須在年度註冊和年度確認期結束前15天,告知該運動員。過期不予告知,視為告知,該運動員可自主選擇新的註冊單位。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參加全國性比賽,只能代表註冊單位,有交流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運動員在代表資格協議期內,未經原註冊單位同意,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再次簽定代表資格協定。否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處罰期滿後,運動員只能由原註冊單位進行註冊。

  第二十四條   運動員的註冊年齡,以首次註冊時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和運動員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為准。

  第三章交流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在代表資格註冊期或註冊優先權期限內可進行交流。交流本著雙方協商的原則進行。原註冊單位有註冊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交流協議須由運動員原註冊單位和新註冊單位的法人代表及運動員本人(未滿16周歲的運動員要由運動員本人和法定監護人)三方共同簽定。

  第二十七條   交流協議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印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協議三方具體名稱;

  ()交流的起止日期;

  ()協議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年滿16周歲的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簽字和指紋印;

  ()協定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權人簽字、單位蓋章;

  ()協定雙方單位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意見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權人簽字、單位蓋章;

  ()違反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簽署協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未滿16周歲的運動員其法定監護人與原註冊單位和新註冊單位簽定的交流協定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運動員年滿16周歲的日期。

  第二十九      條交流協議須經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審核後生效。

  第三十條      運動員在一個註冊期內只允許交流一次。

  第三十一條   新註冊單位憑交流協定可與運動員本人簽定代表資格協議,並在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時限內到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辦理註冊手續。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停止比賽、停止14年註冊資格直到取消終身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按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停止該單位隊伍參加全國比賽、停止14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觸犯刑法的運動員,自動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五章裁決

  第三十五條   運動員註冊和交流過程中發生爭議問題或出現違規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提出申訴或進行舉報。

  第三十六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須在接到申訴或舉報30天內做出裁決。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裁決或處罰有異議的,可在裁決之日起20天內,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復議申請,由國家體育總局做出最終裁決。

  第三十八條   負責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      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高爾夫球協會。

  第四十條      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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