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教室

更新時間:2009/03/24

節 打球規則

規則1.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見29-40頁。

1-1.通則
高爾夫比賽是依據規則,從開球區用球桿打出一球,以一打擊或連續之打擊將球打進球洞內所構成。

1-2.對球施加影響力
除非依據規則,球員或桿弟決不可以採用任何動作去影響一球的位置或其移動
(移開鬆散妨礙物:見規則23-1
(移開可移動阻礙物:見規則24-1
*
違反規則1-2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
在嚴重違反規則1-2之情形,委員會可以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附註委員會如認為球員影響球的位置或移動之行為,讓他或其他球員獲得重大的利益,或使他的搭檔以外之球員陷於重大之不利,球員即被視為嚴重違反規則1-2

1-3.規避規則之約定
球員決不可以約定排除任何規則之效力,或約定規避應受之處罰。
違反規則1-3之處罰:
比洞賽:雙取消比賽資格;

比桿賽:有關之競賽者取消比賽資格。
(
在比桿賽,約定不按順序擊球:見規則
10-2c)

1-4.規則未含蓋之事項
如任何爭執點未為規則所含蓋,應依衡平原則予以裁定。

 

規則2.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見29-40頁。

2-1.通則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比洞賽是在規定回合中由一對抗另一所構成。
在比洞賽,球賽是以各洞之比賽來進行。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是以較少之桿數打進洞的一贏得該洞。在差點比洞賽中,以淨桿數較少的一贏得該洞。
比洞賽的狀況是以三個術語表示:「領先幾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要打」。
當一領先之洞數與所餘要打之洞數相同時,稱為「鬥美dormie」。

2-2.平手
如各以相同桿數打進洞,則該洞為平手。
當一位球員已將球打進洞,而對手尚欠一打擊可為平手時,隨後如該球員招致處罰,該洞即為平手。

2-3.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一領先之洞數多於所餘要打之洞數,即為該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不分勝負時,委員會可以延長該規定回合需要之洞數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下一打擊、洞或比洞賽之讓與
球員可以在比洞賽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比洞賽。
球員可以在某一洞開始或結束之前隨時讓與該洞。
只要對手之球處於靜止之狀態,一位球員可以隨時讓與對手之下一打擊,該對手被認為是以他的下一打擊擊球進洞且任何一均可以將該球移開。
讓與不可以拒絕或撤回。
(球懸在球洞邊:見規則16-2

2-5.對程序之疑義:爭執與申訴
在比洞賽,如比賽雙方發生疑義或爭執,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在合理的時間內近處無委員會正式授權之代表,雙方應繼續比賽不可以延誤。委員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員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時,才可以考慮接受其申訴:(i)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該情況之實情,以及(iii) 他想要一個裁決。申訴必須在比洞賽之任何球員尚未從下一洞之開球區打球前,或如在比洞賽之最後一洞時在該比洞賽之所有球員離開果嶺前提出。
嗣後之申訴,除非是基於申訴之球員事前所不知的事實,且對手已給與錯誤之告知(見規則6-2a 及規則9),否則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一旦比洞賽結果正式公佈,除非確信該對手當時明知他給與錯誤之告知,否則嗣後之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2-6.一般處罰
除了另有規定外,比洞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輸洞。

 

規則3.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見29-40頁。

3-1.通則;優勝者
比桿賽由競賽者打完規定回合之各洞,繳回各回合有各洞總桿數之記分卡所構成。各競賽者與其他每一參賽之競賽者比賽。
以最少之桿數打完規定回合競賽者為優勝者。
在差點比桿賽,以最少之淨桿打完規定回合競賽者為優勝者。

3-2.未將球打進洞
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且在下一洞開球區打擊之前,或如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在離開果嶺之前,未改正其錯誤,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3.對程序之疑義
a .
程序
在比桿賽,如競賽者在打某一洞時對其權利或正確程序有疑義,他可以免罰以二顆球打完該洞。
在發生有疑義之情況後,且競賽者在採取下一步行動之前必須先告訴他的記分員同組競賽者他要打二顆球及如規則允許時他希望以那一顆球計算。
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該情況之實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競賽者在處理有疑義之情況前如已採取進一步之行動,則規則3-3並不適用,以打原球之桿數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時,則以首先用來比賽之球計算,縱然規則並不允許該球所採用之程序亦然;不過,該競賽者不會因為打第二球而招致處罰,而專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罰桿亦不算在其桿數內。


b .該洞桿數之決定
(i) 競賽者事先選來計算之球是依規則而打,打該球之桿數即為該競賽者該洞之桿數,
否則,如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ii)
競賽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以二顆球來打完該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以那一球來計算。如原球是遵照規則打時,則以打原球之桿數計算。或如原球並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時,而第一球是遵照規則時,則以打第一球之桿數計算,否則,如規則允許採用另一球的程序,則以打另一球之桿數為該洞之桿數。
附註 1:如競賽者依規則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條規則打擊此球之桿數經裁決不算時,則專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罰桿亦不予計算。
附註 2:依據規則3-3 所打之第二球並非規則27-2所謂之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規則
競賽者拒絕遵守會影響另一位競賽者權利之規則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3-5.一般處罰
除了另有規定外,在比桿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為二桿。

 

規則4.球桿
球桿及球
R&A
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桿及球(見附錄)之規則及制定、更改這些規則的解釋之權利。

如球員對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時,應該向R&A諮詢。
製造業者應該將要製造之球桿樣品送交R&A,以便R&A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之規定。該樣品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如製造業者在製造前未將球桿樣品送交R&A或有送交樣品而未等待其裁決,而生產或販賣該球桿,製造業者要承擔該產品為不符合規則的裁決之風險。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29-40頁。

4-1.球桿之型式與製作
a .
通則
球員之球桿必須符合本條規則以及附錄所列舉之條款、規格和解釋。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要求球員所攜帶的一號木桿,必須是R&A所發佈目前目錄所列合規格一號木桿之桿頭型號及桿面角度之桿頭。

b .磨損及改變
一支符合規則之新球桿在正常使用下磨損仍被認定符合規定。球桿之任何一部分經故意改變則視為新球桿,其改變後之狀況必須符合規則

4-2.擊球特性之改變與外物
a .擊球特性之變更
在比賽規定回合中,球桿的擊球特性決不能以調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地改變。


b .外物
決不能為了影響球之移動而將外物敷於桿面上。

*攜帶違反規則4-14-2之球桿但未用以打擊之處罰: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比洞及比桿賽:在打二洞間違規時,處罰適用於下一洞。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攜帶違反規則4-14-2之球桿,必須於發現違規時由球員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立即聲明不予使用。如球員未如此做,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使用違反規則4-14-2之球桿打擊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4-3.損壞之球桿:修復與更換
a .
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如在規定回合中,球員之球桿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他可以:
(i)
以球桿損壞後的狀況繼續打完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或
(ii)
在無不當延誤比賽進行之情況下,自己或請他人將球桿修好;或
(iii)
在球桿已不適於打球時之另一選擇,以任何球桿替換損壞之球桿。更換球桿時決不能不當延誤比賽,也決不可以向球場上正在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桿。
違反規則4-3a之處罰:
見規則4-4ab4-4c所述之處罰。
附註:球桿有實質上之損壞方為不適於打球,例如桿身凹陷、嚴重彎曲或斷裂;桿頭鬆動、脫落、嚴重變形,或握把鬆動。僅因球桿之底角或桿面角度(Lie or Loft)改變、或桿頭刮傷,即非不適於打球。


b .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之損壞
規定回合中,如球員之球桿並非在正常打球過程中損壞,而造成其不符規格或改變擊球特性,則該球桿嗣後決不可以在此回合裡使用或更換。

c .在回合開始前損壞
球員可以使用在回合開始前損壞之球桿,只要該球桿以其損壞後之狀況仍符合規則之規定。回合開始前發生損壞之球桿,可以在該回合中修理,只要擊球特性沒有改變且不致不當延誤比賽。
違反規則4-3b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不當延誤比賽: 見規則6-7


4-4.最多十四支球桿
a .
球桿之選用及增加
球員必須以不超過十四支球桿開始規定回合之比賽。在該回合中他限於使用其選用之球桿,除非在開始時球桿少於十四支,他可以增加任何數目之球桿,只要不超過十四支。
增加球桿時,決不能不當延誤比賽(規則6-7),也決不可以向球場上正在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們選用之球桿。

b .搭檔可以共用球桿
只要搭檔所攜帶且共用之球桿總數不超過十四支,搭檔間可以共用球桿。
違反規則4-4a,4-4b之處罰:
無論所攜帶之球桿超過多少:

比洞賽: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此違規時,比洞賽之情況是在違規之各洞以負一洞做調整,

每回合所負之洞數最多:二洞。

比桿賽:在發生違規之各洞罰二桿,每回合最多處罰:四桿。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見規則32-1a之附註1

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1b之附註1


c .超限球桿之不使用聲明
使用或攜帶違反規則4-3aiii)或規則4-4之球桿,球員於發現違規時必須立即向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聲明不予使用。該球員決不能在該規定回合剩餘賽程中再使用該球桿。
違反規則4-4c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5.
定義
所有定義之術語均以粗體字表示,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列於本書定義一節 -見29-40頁。

5-1.通則
球員所使用之球必須符合附錄所詳述之條件。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要求球員使用之球必須是R&A所發佈目前符合規格高爾夫球目錄所列者。

5-2.外物
決不能為了改變球之擊球特性而將外物敷於球上。
違反規則5-15-2之處罰: 取消比賽資格。

5-3.不堪使用之球
如有明顯的切痕、裂縫或變形,即為不堪使用之球。僅因泥土或其他物質黏附於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塗料損壞或褪色,則非不堪使用之球。
當在所進行的某洞比賽中,如球員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時,他可以免罰撿球以檢查是否不堪使用。
在撿球之前,球員必須對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並將球位做標記,之後如他讓比洞賽之對手或比桿賽之記分員同組競賽者有機會檢查球並觀察其撿球及置回原位,他才可以將球撿起檢查。依規則5-3撿球時,決不可以擦拭球。
球員如未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正在打所打之洞時,如他沒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為不堪使用而撿球, 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
如正在打所打之洞確定球成為不堪使用時,球員可以用另一顆球替代,將之置於原球位置,否則必須將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員在未經允許而以另一顆球替代並對該錯誤之替代球打擊,他即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但無依本條規則或規則15-2 之額外處罰。
如球因打擊而破成碎片,球員必須取消該打擊免罰儘量在打原球之地點打一球(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比桿賽:二桿。
*如球員已受違反規則5-3之一般處罰,即無依本條規則之額外處罰。
附註1如對手、記分員、或同組競賽者希望對不堪使用之球之宣佈提出爭議,他們必須在球員打另一顆球之前提出。
附註2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處狀態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擦拭從果嶺上撿起或依據其他規則撿起之球:見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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