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教室

更新時間:2009/03/24

節 打球規則

規則21.擦拭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29-40頁。

果嶺上之球當依規則16-1b撿起時可以擦拭,當球在別處被撿起時除了下列情形外也可以擦拭 :
a .
為決定球是否不堪使用(規則5-3);

b .
為辨認(規則12-2),在此情況僅能擦拭至辨認所需之程度;或
c .
因其有助於或妨礙打球(規則22)。
如球員在某一球洞賽程中,除本條規則所規定之情形外,擦拭其球他即招致一桿之處罰;而該球如已被撿起,必須置回原位。
如球員須要將球置回原位而未如此做,他即招致可適用規則之一般處罰,但無依規則21之額外處罰。
例外:如球員未依規則 5-3、規則12-2、或規則22之規定作為而已招致處罰,則無依規則 21 之額外處罰。

 

規則22.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22-1.球有助於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某球可能有助於其他球員時,他可以:
a .
如是他的球,將其撿起;或
b .
要求撿起任何其他球。
依本條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球是位於果嶺上,否則決不可以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可以先打而不撿球。
在比桿賽,如委員會確定競賽者們同意不撿起可能有助於任何競賽者之球時,他們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22-2.球妨礙打球
除當球在運動中外,如球員認為其他的球可能妨礙其打球,他可以要求將它撿起。
依本條規則撿起之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球是位於果嶺上,否則決不可以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桿賽,被要求撿球之球員可以先打而不撿球。
附註:除了在果嶺上外,球員不可以僅因他認為其球可能妨礙其他球員打球而將它撿起;如球員在未被要求下撿起其球,他即因違反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但無依規則22之額外處罰。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規則23.鬆散妨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23-1.脫困
除了球及鬆散妨礙物均接觸或停在同一障礙裡之外,任何鬆散妨礙物可以移除而免罰。
如球停在果嶺以外之任何地方,而球員在移開鬆散妨礙物時造成球移動,則適用規則18-2a
果嶺上,如球或球標在球員移除一個鬆散妨礙物之過程中意外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只要球或球標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移除鬆散妨礙物之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如球員造成該球移動,他即依規則18-2a招致一桿之處罰。
當球在運動中時,可能影響球之移動之鬆散妨礙物決不可以移除。

附註:如球停在障礙內,球員決不可以觸及或移動任何位於或觸及同一障礙內之鬆散妨礙物-見規則13-4c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在障礙內尋找球-見規則12-1)。

(觸及推球線-見規則16-1a)。

 

規則24.阻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24-1.可移動之阻礙物
球員可以依下列方法從可移動之阻礙物免罰脫困:
a .
如球並非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該阻礙物可以移除,如球移動,它必須被置回原位。只要球之移動是直接歸因於移除該阻礙物之動作所致,並無處罰;否則,適用規則18-2a
b .
如球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可以撿起而將該阻礙物移除,並必須拋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或在果嶺上置在)盡可能靠近球停留在該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的正下方之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
球依照本條規則撿起時可以擦拭。
當球在運動中時,除有人照管、移開或握取之旗桿,或任一球員之裝備品外,可能影響球之移動的阻礙物決不可以移動。
(對球施加影響力,見規則1-2
附註:如依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之球替代

24-2.不可移動之阻礙物
a .
妨礙
當球停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內或之上,或當該阻礙物妨礙球員之站位或其預定揮桿之範圍時,即發生不可移動阻礙物之妨礙。如球員之球停在果嶺上,而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推球線上,也算發生妨礙;否則,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除了球在水障礙側面水障礙裡之外,球員可以從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拋在距離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脫困之最近點更近球洞處。脫困之最近點決不可以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而可避免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的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依下列方法拋球:
免罰,依上述(i)款之規定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必須拋在沙坑內;或
罰一桿,拋球在沙坑外,保持原球停留點正好在拋球之地點與球洞之間,可以拋球之地點在沙坑後方多遠並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置在非障礙內之脫困之最近點脫困之最近點可以在果嶺之外。

iv)在開球區:如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依上述(i)款之規定免罰拋球。
球依本條規則撿起時可以擦拭。
(球滾至仍受已脫困之狀況所妨礙之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
如由於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或如只因採取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不可移動之阻礙物之妨礙時,球員不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
附註1:如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不可以從不可移動之阻礙物脫困。球員必須以其球所處狀態打該球,或依規則26-1 進行。
附註 2:如依據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球替代
附註3委員會可以訂定當地規則,規定球員在決定脫困之最近點時不可跨越、穿過或鑽過阻礙物


24-3.球在阻礙物內未被找到
球在被擊向阻礙物後未被找到,是否在該阻礙物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適用本條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球是在該阻礙物內,在欠缺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規則27-1進行。

a .球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如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時,球員可以依本規則以其他的球替代並免罰脫困;如他選擇如此做,他必須移除該阻礙物,然後盡可能靠近球最後進入該可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之位置正下方之點,在果嶺通道上或在障礙內拋一球、或在果嶺上置一球,但不更靠近球洞

b .球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未被找到
未被找到之球如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內時,球員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如他選擇如此做,則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必須予以確定,為適用本條規則,球被認定停在此點,然後球員必須如下進行: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其他之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4-2bi)之規定脫困。
ii) 在沙坑內:如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沙坑內,球員可以免罰以其他之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4-2bii)之規定脫困。
iii) 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如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水障礙內,球員無權免罰脫困,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iv) 在果嶺上:如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之點在果嶺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其他之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4-2biii)之規定脫困。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規則25.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25-1.異常地面狀況
a .
妨礙
當球停在或觸及異常地面狀況,或當該狀況妨礙球員之站位或其預定揮桿之範圍時,即發生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如球員之球停在果嶺上,而果嶺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推球線上,也算發生妨礙;否則,異常地面狀況介在擊球線上本身,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一條當地規則,規定站位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本身,不被視為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除了球在水障礙側面水障礙裡之外,球員可以從異常地面狀況脫困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拋在距離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脫困之最近點更近球洞處;脫困之最近點必須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而可避免該狀況之妨礙的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球在沙坑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而依下列任一方式拋球:
免罰,依上述 (i)款之規定拋球,但脫困之最近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必須拋在沙坑內;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則在沙坑球場之一部分儘量靠近原球停留地點但不更近球洞,並從該狀況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脫困之地點拋球;或
罰一桿,拋球在沙坑外,保持原球停留點正好在拋球之地點與球洞之間,可以拋球之地點在沙坑後方多遠並無限制。
(iii)
在果嶺上:如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免罰置在非障礙內之脫困之最近點;或如不可能完全脫困,在最接近原球停留地點但不更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內,並從該狀況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脫困之位置置球。脫困之最近點或可供最大限度脫困點可以在果嶺之外。
(iv)
在開球區:如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依上述 (i)款之規定免罰拋球。
球依規則25-1b撿起時可以擦拭。
(球滾至仍受已脫困之狀況所妨礙之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
如由於異常地面狀況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做一打擊明顯地不合理時,或如只是因採取不必要之異常站位、揮桿或擊球方向,才發生異常地面狀況之妨礙時,則球員不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
附註1:如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無權從異常地面狀況免罰脫困。球員必須以該球所處狀態打球(除非當地規則禁止),或依規則26-1進行。
附註2:如依據本條規則要拋下或置放之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以其他球替代

c .球在異常地面狀況內未被找到
球在被擊向異常地面狀況後未被找到,是否在該狀況內乃是事實認定之問題。為適用本規則,必須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該球是在該異常地面狀況內;在欠缺此種明知或確認時,球員必須依規則27-1進行。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是在一個異常地面狀況內時,球員可以依本條規則脫困;如他選擇如此做,則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點必須予以確定,為適用本條規則,球被認定停在此點,然後球員必須如下進行:
(i)
在果嶺通道上: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點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 之規定脫困。
(ii)
在沙坑內: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沙坑內,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i)之規定脫困。
(iii)
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水障礙內,球員無權免罰脫困。球員必須依規則26-1進行。
(iv)
在果嶺上:如球最後進入該異常地面狀況最外圍之一點在果嶺上,球員可以免罰以另一球替代,然後依規則25-1b(iii)之規定脫困。

25-2.嵌理球
球在任何經細密修剪過之果嶺通道的地面上,嵌埋在其本身所造成之球痕中,可以撿起擦拭,免罰拋在儘量靠近原停留地點但不更靠近球洞處,當球拋下時必須先撞擊果嶺通道球場一部分。「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剪得和球道之草差不多長或更短之通過粗草區之小徑。

25-3.錯誤之果嶺
a .
妨礙
當球在錯誤之果嶺上時,即發生錯誤之果嶺之妨礙。
僅對球員之站位或預定揮桿之範圍本身的妨礙,並非本條規則所定之妨礙。

b .脫困
如球員之球停在錯誤之果嶺上,他決不可以就球所處狀態打球。他必須如下免罰脫困:
球員必須撿球並拋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且不比該點更近球洞處。脫困之最近點決不可以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脫困之最近點一支球桿長度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撞擊球場之一部分可避免錯誤之果嶺之妨礙的地點,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依本條規則撿起時,可以擦拭。
違反規則之處罰:
比洞賽:輸洞; 比桿賽:二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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