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教室

更新時間:2009/03/24

節 打球規則

規則31.四球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31-1.通則
高爾夫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於四球比桿賽。

31-2.一方之代表
可以由任一搭檔代表打規定回合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無需兩位搭檔都出席。缺席之競賽者可以在洞與洞之間加入他的搭檔,但不可在一洞比賽中加入。

31-3.記分
記分員只須為每一洞記錄要計算之搭檔之總桿數。要計算之總桿數必須能個別加以辨認;否則該即被取消比賽資格。搭檔中只有一位須要負責遵守規則6-6b
(記分錯誤-見規則31-7a)。

31-4.打球順序
屬於同一之球,可以依該所認為之最佳順序擊打。

31-5.錯誤球
競賽者因對錯誤球做了打擊而違反規則15-3b,他即招致二桿之處罰且必須打正確之球或依規則進行,以改正其錯誤。即使該錯誤球是其搭檔的,其搭檔也不招致處罰。
如該錯誤球屬於另一競賽者所有,其所有者必須在該錯誤球第一次被打之地點置一球。

31-6.對一方之處罰
因任一搭檔違反下列任一規則而受罰。
˙
規則4 球桿
˙
規則6-4 桿弟
˙
每回合有最大限度處罰之任何當地規則或比賽條件。

31-7.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a .
一搭檔違規
因其搭檔之一違反下列任一規則被取消比賽資格而被取消整個競賽之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 球桿
規則5-15-2
規則6-2b 差點
規則6-4 桿弟
規則6-6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規則6-6d 洞之桿數錯誤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規則7-1 在比賽前或回合間練習
規則11-1 架球
規則14-3 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規則22-1 球有助於打球
規則31-4 要計算之總桿數不能個別辨認
規則33-7 受委員會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b .二搭檔都違規
被取消整個競賽之比賽資格:
i) 如各搭檔都因違反規則6-3(開球時間及編組)或規則6-8(中止比賽)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或
ii) 如在同一洞,各搭檔都因違反了其罰則為取消整個競賽之比賽資格或一洞之比賽資格之規則

c .只為該洞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會導致被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競賽者僅於違規行為發生之洞被取消比賽資格。

31-8.其他罰則之效果
競賽者違反規則之行為有助於其搭檔之打球,除競賽者招致所犯之處罰外,其搭檔也招致適用之處罰。
在其他情形,當競賽者因違反規則而招致處罰時,罰則並不適用於其搭檔。

 

規則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32-1.比賽條件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乃對各洞之固定桿數比賽的比桿賽方式。比桿賽之規則只要與下列特別規則不牴觸就適用。
在差點的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競賽中,一洞淨桿最低之競賽者取得下一開球區優先開球權

a .柏忌及標準桿賽
柏忌賽及標準桿賽之記分如同比洞賽。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繳回桿數則被認為輸該洞。
合計各洞之勝負,以最佳成績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分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所取得與固定桿數相等或更少之淨桿的總桿數。
附註1:當因下列之任一規則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以外之處罰時,競賽者之成績依適用之規則減去一洞或多洞:
˙
規則4 球桿

˙
規則6-4 桿弟
˙
任何有每回合最大限度處罰之當地規則或比賽條件。
競賽者在繳回記分卡前,有責任向委員會報告有關此種違規之事實,以便委員會適用罰則。如競賽者未向委員會報告其違規,則他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2:如競賽者違反規則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委員會將從合計的洞數扣減一洞。對重複之違反,見規則32-2a


b .史特伯弗比賽
史特伯弗比賽之計分是與各洞之固定桿數比較,按以下所列給分:
在一洞所打 分數
超出固定桿數多於一桿,或未繳回桿數
‧‧‧‧‧‧‧ 0
超出固定桿數一桿
‧‧‧‧‧‧‧‧‧‧‧‧‧‧‧‧ 1
平固定桿數
‧‧‧‧‧‧‧‧‧‧‧‧‧‧‧‧‧‧‧ 2
低於固定桿數一桿
‧‧‧‧‧‧‧‧‧‧‧‧‧‧‧‧ 3
低於固定桿數二桿
‧‧‧‧‧‧‧‧‧‧‧‧‧‧‧‧ 4
低於固定桿數三桿
‧‧‧‧‧‧‧‧‧‧‧‧‧‧‧‧ 5
低於固定桿數四桿
‧‧‧‧‧‧‧‧‧‧‧‧‧‧‧‧ 6

得分最高之競賽者為優勝者。
記分員只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依淨桿得到1分或多分之總桿數。
附註1:如競賽者違反每回合有最重處罰之規則時,他在繳回記分卡前,必須向委員會報告此事實;委員會將從該回合總得分就發生違規之各洞各扣減二分,對各規則之違反,每回合最多扣減四分。如他未報告時,他即被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2:如競賽者違反規則6-7(不當延誤;打球緩慢),委員會將從該回合之總得分扣減二分。對重複之違反,見規則32-2a

32-2.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a .
從整個競賽:
競賽者如依下列任一規則招致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即被取消整個競賽之比賽資格:
規則1-3 規避規則之約定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 球桿
規則5-15-2
規則6-2b 差點
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規則6-4 桿弟
規則6-6b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規則6-6d 洞之桿數錯誤:亦即所記載桿數低於實際之桿數,但如違反本條規則並不影響該洞之結果時,不在此限。
規則6-7 不當延誤;打球緩慢
規則6-8 中止比賽
規則7-1 在回合前或之間練習
規則11-1 架球
規則14-3 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
規則22-1 球有助於打球
規則33-7 受委員會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b .只一球洞
在其他所有違反規則會導致被取消比賽資格之事件,競賽者僅於違規行為發生之洞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33.委員會

競賽管理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33-1.比賽條件;豁免規則
委員會必須制定將舉行的比賽之條件。
委員會無權豁免高爾夫規則。
一些適用於比桿賽之特別規則與適用於比洞賽之規則本質上完全不同,以致合併這兩種形式的比賽,並不切實際且不應准許,在此種情形下打比洞賽之結果是無效的,而比桿賽之競賽者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可以限制裁判之職責。

33-2.球場
a .
界定界限及邊界
委員會必須明確界定:
i球場界外
ii水障礙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iii待修復地,及
iv阻礙物及構成球場整體不可分之一部分。

b .新球洞
球洞應在比桿賽開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其他時間內完成;但在單一回合中,所有競賽者所打每一洞之球洞應設在同位置。
例外:當受損之球洞不可能修復使其符合定義之意義時,委員會可以在附近相似之位置,做一新球洞
附註:在單一回合之賽程要打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球洞開球區在各比賽日可在不同之處,但在任何一日,所有競賽者都要打同位置之球洞開球區

c .練習場
如在比賽球場外無練習場,如屬可行,委員會應設定某區域供競賽者在任何比賽日可在其上練習。在任何比桿賽之日,委員會通常不應准許球員在比賽球場果嶺上或做打向其上、或在障礙內練習。

d .球場不堪使用
委員會或其授權之代表認為由於任何理由球場在不能比賽之狀況,或者因有使球場不能正常進行比賽之狀況,可以在比洞賽或比桿賽,下令臨時暫停比賽,或在比桿賽宣佈比賽無效並取消該回合全部成績。如回合被取消,在該回合招致之處罰也取消。
(中止比賽及恢復比賽之程序-見規則6-8

33-3.開球之時間與編組
委員會必須事先設定開球之時間,且在比桿賽編好競賽者必須參加之組別。
如比洞賽要在一長時間內進行,委員會要設定每一回合必須賽完之時限。如允許球員在規定時限內安排其比賽之日期,除非球員約定較早之日期,否則委員會應預告比賽必須在時限最後日之指定時間進行。

33-4.讓桿表
委員會必須公佈表示差點讓與或受讓之洞之順序表。

33-5.記分卡
在比桿賽,委員會必須提供各競賽者內含日期與競賽者姓名或如是四人二球四球比桿賽時競賽者們的姓名之記分卡。
在比桿賽時,委員會對於桿數之加總及記載於記分卡上差點之適用負責。
四球比桿賽,委員會對於在各洞之較佳球之記錄負責,並在記錄過程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加總較佳球之桿數。
在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委員會對於適用記分卡上之差點及決定各洞之結果以及全部結果或總分負責。
附註委員會可以要求每位競賽者在其記分卡上寫上日期及其姓名。

33-6.平手之裁決
不論有無差點之比賽,委員會都必須預告決定比洞賽平手或在比桿賽同桿數之方式及其實施之時日。
平手之比洞賽決不能以比桿賽決定勝負。同桿數之比桿賽決不能以比洞賽決定勝負。

33-7.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委員會之裁量權
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如委員會認為此項措施正當,可以在例外之個案予以豁免、更改或課處。
較取消比賽資格為輕之處罰決不可豁免或更改。
委員會認為球員違反禮儀之情節嚴重,可以依本條規則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33-8.當地規則
a .
政策
如其合乎在附錄所規定之方針,委員會可以為地方之異常狀況制定當地規則。
b .豁免或修訂規則
當地規則決不可豁免高爾夫規則。惟如委員會認為當地之異常狀況對正常比賽造成妨礙,以致於有必要制定當地規則來修訂高爾夫規則時,該當地規則>必須經R&A之認可。

 

規則34.爭議與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29-40頁。

34-1.申訴與處罰
a .
比洞賽
如依規則2-5委員會提出申訴,即應儘快做出裁決,以便在必要時可以調整比洞賽之情況。如申訴未依規則2-5提出,則委員會決不予考慮。
因違反規則1-3而取消比賽資格,其處罰之適用並無時限。

b .比桿賽
在比桿賽,於競賽結束後,處罰決不可撤銷、更改或課處。當比賽結果正式公告、或在資格賽為比桿賽而接下來為比洞賽,於球員在其第一個比洞賽開球時,競賽即結束。
例外:在競賽結束後,如競賽者有下列之情形,則必須課以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
i) 違反規則1-3(同意規避規則);或
ii) 在競賽結束前,他已知其繳回之記分卡所記錄之差點是高於其應享有者,且因而影響被讓桿之桿數(規則6-2b);或
iii) 除了是未包括在競賽結束前其所不知已招致之處罰以外,因其他任何理由繳回之桿數有任何一洞低於實際桿數(規則6-6d);或
iv) 在競賽結束前,已知他違反了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之其他規則。

34-2.裁判之裁決
委員會已指派裁判,則裁判之裁決為終局的。

34-3.委員會之裁決
如無裁判在場,任何爭議或對規則之疑點必須提交委員會,而其裁決為終局的。
委員會不能做出裁決,可以將該爭議或疑點提交R&A之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其裁決為終局的。
如該爭議或疑點未提交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球員可以要求將合意之陳述經由委員會合法授權之代表提交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請其對此裁決之正確與否提出意見。其答覆將寄送至該合法授權之代表。
如比賽未依據高爾夫規則舉行,該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將不對任何疑問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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